生熟食品、半成品储存温度及有效期规范
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生熟食品及半成品保存情况,保证所提供的食品能充分满足顾客需求,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,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生熟食品、半成品的储存温度、有效期。
品 种 储存地点 储存温度 未加工有效期 加工有效期
冻 肉 冷库 0~ 20C 3个月
叶菜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18~ 48小时 12~15小时
茎菜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18~ 48小时 12一15小时
根菜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48~ 72小时 24~ 36小时
果菜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48~120一小时 12~ 48小时
花菜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18~48小时 12~15小时
食用茵类蔬菜 洗切间 室温 18~ 24小时 8~ 12小时
皮冻 保鲜柜 0~ lO ℃ 5天
淡水鱼 冷库 0~20℃ 48小时
咸水鱼 冷库 0~20℃ 数月
牛奶 保鲜柜 0~1O℃ 48小时
禽类 冷库 0~ 20℃ 5天
蛋类 室温 5~7天
主食 室温 12~ 24小时
豆制品 保鲜柜 0~ lO℃ 12~ 24小时
熟食 保鲜柜 0~ IO℃ 按厂家有效期 12小时
第二条 有明确保质期的物品按保质期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各物品在储存时,负责储存的工作人员应将食品储存牌调到储存时间;在将该物品取出时,应检查是否超过储存期限,若有,则应上报本部门负责人,由本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进行处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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